沈阳医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方案
(试行)
为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全面改革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与学科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沈阳医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遴选方案。
一、遴选原则
1、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按需设岗。
2、有利于加强学科建设,有利于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有利于青年拔尖人才的培养,有利于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
3、学校定期对硕士生导师进行考核评估和新增遴选,并提出对硕士生导师进行调整的意见。
二、遴选范围
结合学校和二级学院实际情况遴选硕士生导师。遴选硕士生导师限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硕士生导师所从事研究工作的研究方向应属于学校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且原则上限在一个授权学科申报和审定。
三、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师德教风,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团结协作精神,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能够指导硕士研究生开展具体研究工作,完成学位论文,关心硕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3、原则上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上(时间从2015年9月1日算起),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现职教学科研人员(45岁以下申请者应具有硕士学位,40岁以下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二)科研和临床学科教学条件
1、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曾经主持市级以上科研课题,且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所承担的课题和发表的论文均属于申报的硕士学位授权点所在学科领域。
2、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近三年(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下同)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可支配经费在3万元以上;或主持市级科研课题,可支配经费在5万元以上。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科研能力,活跃在本学科研究前沿,已形成较稳定且能反映出学科在当前国内外研究领域的重要性和先进性的研究方向。近三年取得成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中文核心(以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为准)及以上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1篇以上;
(2)主编或参编1部以上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
(3)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完成人;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1项以上国家专利。
4、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每学年均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至少承担一门以上本学科领域的课程教学或指导一届本科生生产实习,具备开设一门或两门本学科硕士学位专业必修课程或其研究方向上的选修课程的能力。在教学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优先考虑。
5、临床工作经验丰富,具备良好医德医风。
6、担任兼职硕士生导师,曾有研究生培养经历者优先考虑。
(三)直聘条件
1、符合基本遴选条件,主持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同时发表SCI收录论文1篇以上的教师,直聘为硕士生导师。
四、遴选办法和程序
申报硕士生导师,由教研室负责推荐,报所在的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由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组织专家评选,报学校通过。原则上每位申请者只能在一个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申报。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沈阳医学院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由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推荐。
2、各二级学院根据硕士生导师的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评议、审核,将推荐的硕士生导师名单报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
3、学校成立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评审。
4、专家评审结果报学校批准后予以公布。
5、获得某学科专业硕士生导师资格的申请人被聘任后,可列入下一年该学科专业硕士生招生计划。
6、每位导师原则上只在一个硕士点担任指导工作,如确有必要,申请跨学科专业兼岗的导师,须在已任导师的学科和申请兼岗的学科同时具备上述遴选条件,并按程序重新参加兼岗学科的导师遴选。兼岗学科专业最多不得超过2个。
7、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现虚假情况,即取消其本次遴选资格。
五、其他说明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开始执行,由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附件:沈阳医学院授予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目录
沈阳医学院
2014年9月
附件1
沈阳医学院
授予专业学位硕士学科、专业目录
门类代码名称 | 学科代码和名称 |
一级 | 二级 |
10 医学 | 1002临床医学 | 100201 内科学 |
100202 儿科学 |
100204 神经病学 |
100210 外科学 |
100211 妇产科学 |
100214 肿瘤学 |